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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別稱承試四級配置表、承試四級試驗設備配置表、承試四級試驗檢測設備選型表產品特征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二、注冊資本、凈資產600萬元以上;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3人以上;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4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申(shen)報(bao)承試(shi)四級資質試(shi)驗設備(bei)配置(zhi)表適用以下(xia)地區:
東北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
華北地區:河北、山西、內蒙古、北京、天津
華東地區:山東、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江西、上海
華中地區:河南、湖北、湖南
華南地區:廣東、廣西、海南
西南地區:云南、貴州、四川、西藏
西北地區:新疆、陜西、寧夏、青海、甘肅
產品別稱
承試四級配置表、
承試(shi)四級試(shi)驗設(she)備配(pei)置表、承試四級試驗檢測設備選型表
產品特征
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4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監會28號令) 承試(修、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范圍。
第九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電監會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